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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醫院申請之隔離病房(室)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基準「隔離病房」項目之標準,且病床為衛生局登記之隔離病床。
二、 申請獎勵之醫院應依「醫療機構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申請作業」規定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並配合辦理相關作業。
三、 主辦機關或委辦單位於獎勵項目核定後,將其申請方式及獎勵內容公告週知,以利醫院申請及準備。
四、 實地訪查期間,申請醫院將配合審查作業,主動提供隔離病室無障礙查核項目所需之相關資料,供訪查委員參考。
五、 委辦單位提供電話諮詢服務及公用信箱服務,以利回復申請醫院對訪查作業及內容之疑義。
六、 若曾接受政府經費補助/獎勵之設施設備,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勵。經查屬實,將追回獎勵款項。
七、 醫院通過查核之隔離病室至少須提供三年以上服務,期間(即核定公告日至113年12月31日)若遇民眾申訴或接獲檢舉事宜,主辦單位有權委託專家群進行實地訪查。經查屬實,將追回獎勵款項。
八、 主辦機關得將申請醫院之查核結果(含資料表所列之無障礙服務內容)等相關資訊公告於網站供民眾查詢參考。
九、 主辦機關得使用申請醫院所提供之所有申請資料,以利政府機關及委託計畫相關機構進行統計分析,作為政策擬定之參考用途。
一、 申請獎勵之診所應依「醫療機構無障礙就醫環境改善申請作業」規定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並配合辦理相關作業。
二、 委辦單位提供電話諮詢服務及公用信箱服務,以利回復申請診所對獎勵相關作業及內容之疑義。
三、 若曾接受政府經費獎補助/獎勵/委託辦理計畫所購置之設施設備,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勵。經查屬實,將追回獎勵款項。
四、 接受獎勵的診所需提供「審查通過之獎勵項目」服務至少三年(即核定公告日至115年12月31日)。期間若遇民眾申訴或接獲檢舉事宜,主辦單位有權委託專家群進行實地訪查。經查屬實,將追回獎勵款項。
五、 主辦機關得公告申請診所之審查結果(含資料表所列之無障礙服務內容)等相關資訊,供民眾查詢。
六、 主辦機關得使用申請診所提供之所有申請資料,以利政府機關及委託計畫相關機構進行統計分析,作為政策擬定之參考用途。